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剛剛在聯合報新聞網看到的....



娘西皮的咧....有這麼複雜嗎?一開始好像有看懂。越看卻又越看不懂.....

第一點: 娘的什麼叫做"特定少數"?? 如果一次傳給50個同班同學或是"朋友"

到底算合法不合法?或者MSN一次一次慢慢傳給100個人。怎麼算?


第二點: 在自己的網站或是部落格不行,那在別人的網站或是網路討論區咧?


第三點: 放在個人相簿但鎖碼....猛一聽好像OK,但是如果又用明示暗示的

方法用笨蛋也猜的出來的密碼咧?


第四點: 最奇怪....連貼網址也會被抓去關喔?!那就好像我們都知道(販毒)是

違法的。不過如果我跟你講去緬甸金三角那邊有滿坑滿谷的毒品。ㄟ!? 我也

得要抓去關喔? 因為我告知你"毒品哪裡有"!!?!?!?


第五點: 我唯一確認OK的一點。不過....邏輯上也還是怪怪的。這就好像販毒

的抓去槍斃,吸毒的倒是無罪。不過就是沒人想過,不吸毒就沒有販毒的人。

反過來,不販毒也就沒毒可吸!?


第六點: 靠邀咧,都能燒成光碟了....販售? 傳播!? 越看越糊塗.....又是特定

少數人?多少叫少多少叫多!? 合為特定?




說真的....不解釋還好,越解釋越糊塗.....還不如原本講的清楚。只要是"朋友"

間好康到相報就OK就對了。簡單明瞭又易懂。果然,"學法律的"就是喜歡把

原本一句話就可以解釋清楚的事情搞到最後弄得大家都霧殺殺....越亂越好...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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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ponywang639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7) 人氣()